一、設計的吊架在管道的每一維持點處應能接收五倍于飽滿水的管重,且管道體系維持點應維持悉數消防給水體系。
二、管道支架的維持點宜設在建筑物的結構上,其結構在管道懸吊點應能接收飽滿水管道品質另加起碼114kg的閥門、法蘭和接頭等附加荷載。
三、當管道穿梁安裝時,穿梁處宜作為一個吊架。
四、下面部位應配置不變支架或防晃支架:
1.配水管宜在中點設一個防晃支架,但當管徑小于DN50mm時可不設;
2.配水干管及配水管,配水支管的長度超出15m,每15m長度內應起碼設一個防晃支架,但當管徑不大于DN40mm可不設;
3.管徑大于DN50mm的管道拐彎、三通及四通位置處應設一個防晃支架;
4.防晃支架的強度,應滿足管道、配件及管內水的自重再加50%的水平目標推力時不破損或不發(fā)生永恒變形;當管道穿梁安裝時,管道再用緊固件不變于混凝土結構上,可作為一個防晃支架處理。
五、排擠管道每段管道配置的防晃支架不應少于一個;當管道改變目標時,應增設防晃支架;立管應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選用管卡不變。
自動噴水滅火體系
一、管道支架、吊架的安裝位置不應阻攔噴頭的噴水功效;管道支架、吊架與噴頭之間的間隔不宜小于300mm;與末尾噴頭之間的間隔不宜大于750mm。
二、配水支管上每一直管段、相鄰兩噴頭之間的管段配置的吊架均不宜少于1個,吊架的間距不宜大于3.6m。
三、當管道的公稱直徑等于或大于50mm時,每段配水干管或配水管配置防晃支架不應少于1個,且防晃支架的間距不宜大于15m;當管道改變目標時,應增設防晃支架。
四、豎直安裝的配水干管除中間用管卡不變外,還應在其始端和終端設防晃支架或選用管卡不變,其安裝位置距地面或樓面的間隔宜為1.5m~1.8m。
氣體滅火體系
滅火劑運送管道
一、管道末尾應選用防晃支架不變,支架與末尾噴嘴間的間隔不應大于500mm。
二、公稱直徑大于或等于50mm的骨干管道,垂直目標和水平目標起碼應各安裝1個防晃支架,當穿過建筑物樓層時,每層應設1個防晃支架。當水平管道改變目標時,應增設防晃支架。